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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九色鹿物资销毁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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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代的档案销毁工作是怎样的?
发布时间:2022-07-28        浏览次数:15        返回列表
 唐、宋、清代的档案销毁工作
  据已有的文献记载,档案销毁制度或者说销毁惯例,最晚应该起源于唐代。《唐律疏议》、《唐令拾遗》等书记载:“文案不须常留者,每三年一拣除”,“凡文案、诏赦、奏案及考案、补官解官案,祥瑞、财物、婚、田、良贱,市估案,如此之类常留,以外年别检简,三年一除之”lj(p`74),说明唐代已经将档案分为常留和非常留两类,对于常留以外的档案一年鉴定一次,三年销毁一次。
  南宋《庆元条法事类·文书门》中规定:“诸制书及重害文书,若祥瑞、解官、婚、田、市估、狱变之类长留”,“诸架阁公案非应长留者,留十年,每三年一检简”。凡需销毁者“中监司差官复讫除之”;凡需长留者,移存“别库”架阁,“仍随事朱书,所除所移年月同复官签书”。可知长留与销毁者都要求在原登记簿上用朱笔注销,写明“除”“移”
  年月,并经官差签署。l(jp2`6)有关清朝的档案销毁制度,笔者没有找到确切的史料,但是在查阅八千麻袋事件的有关资料时,注意到一些相关的文字记载:“(内阁大库)由于年积月累,数量愈多,库房不敷应用,曾多次销毁。宣统年间因大库墙壁倒塌修缮。本拟销毁的档案移交学部,造成中国档案史上有名的八千麻袋事件,使大量档案流散社会。”圈(p23印鲁迅先生于1927年曾撰文《谈所谓“大内档案”》揭露八千麻袋事件真相,其中提到,“那时的整理法我不大记得了,要之,是分为`保存’和`放弃’,即`有用’和`无用’的两部分。”日从中可以知悉,清政府对于已无保存价值的档案也有实施销毁之惯例。
  综上可见,对于没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实施销毁的做法古已有之,且“这种销毁不限于新朝摧毁旧朝的东西,更多的是本朝的主动销毁”四,开展档案销毁工作确有其现实意义。但是纵观档案管理的现状,档案鉴定销毁工作开展得不甚理想,不想销、不敢销等不作为的情况大有存在。